(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发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行署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对有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完善统一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移动电话、手机短信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十一)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行署及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后评估和分析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防范工作等情况。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
(十二)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政府要组织力量每年适时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切实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畜牧、水利、卫生、环保、林业、质监、地震、气象、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十三)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县政府、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议各级党校把应急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传播手段,积极推进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努力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覆盖面。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经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