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