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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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