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