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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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