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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署[2007]4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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