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表或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符合资助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方在申请前须经成员院校相关部门推荐;
(二)深圳虚拟大学园负责材料核验和资格初审,提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
(三)深圳虚拟大学园组织评审组复审;
(四)报市高新办核准;
(五)向社会公示;
(六)深圳虚拟大学园办理成员院校扶持经费拨款手续;
(七)将评审结果及材料报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申报时间,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决算后,深圳虚拟大学园应及时向市高新办报送专项经费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市高新办应及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高新办和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检查的单位,责成深圳虚拟大学园停止该单位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对挪用、挤占成员院校扶持经费的机构,责成深圳虚拟大学园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成员院校扶持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直至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恶意虚报、冒领、截留专项经费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专项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取消其专项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或评估报告,造成专项经费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