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或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深圳设立的以下机构,给予扶持:
1.研究院;
2.研发机构;
3.孵化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已获得财政同类拨款或资助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近两年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4.违反本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成员院校扶持经费采用一次性启动资助方式:
1.成员院校在深圳设立研究院,依法注册事业法人单位(成员院校股份占51%以上),有院校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资助10万元;
2.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深设立研发机构(院校股份占51%以上),有确定的办公场地、有院校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研发工作,与深圳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并展开实质性工作的,资助50万元。分期拨付。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开发中心的除外;
3.符合前项规定且经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扣除市政府其它资助额度后给予30%的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分期拨付;
4.深圳虚拟大学园孵化器在孵或远程孵化企业,成员院校相关股份(即成员院校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控股企业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校企控股企业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深圳研究院或成员院校在深圳产学研基地等的相关股份)占25%以上,资助10万元;
5.上述符合成员院校扶持经费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5名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来深圳实习,时间达5个月(含5个月)以上的,资助5万元。
以上1至5项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同一年度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公共环境维护经费专门用于建设和维护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圳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公共工作环境以及用于组织和协调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圳开展各项活动(包括专项经费的评审、考察和公示等)。具体项目和额度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明。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深圳虚拟大学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报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