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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公安业务工作等情况,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实有在编人员年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8万元。公用经费是指属于财政保障范围内的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

  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公用经费不包括按财政与发改部门职能分工中明确规定由发改部门保障的公安机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装备及设施购建、属电子政务的公安信息网络的建设改造经费,以及民警人员经费、在押人犯经费和属一次性的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保障标准足额予以安排。2006年人均公用经费未达到8万元的市、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要在2年内(即2008年、2009年)逐步达到标准。

  以上保障标准从2007年开始执行。

  三、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人员经费。对公安机关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经批准发放的津贴等项目,同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予以保障。

  (二)公安机关大型装备、设施,如警用专用装备购建经费,及属电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改造经费,按经费渠道分别向市、区发改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三)羁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经费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供给。

  (四)公安机关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加强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财政经费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定期对各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经费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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