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财行〔2007〕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反映。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4〕6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和“事权划分”的要求,我市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现警务保障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粤财行〔2005〕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预算、全额保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经费保障必须纳入区财政预算统一保障。
(二)财力倾斜、重点突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安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公安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政策。
(三)建立标准,规范管理,提高效益。通过制定符合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部门预算、支出标准的管理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我市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