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综〔2007〕1号)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各自来水公司:
为落实《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特区内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均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另外,根据《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为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全市统一收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规范收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征收主体或代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时,一律使用套印有“深圳市财政代收费专用章”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收据或票据。
二、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的领取、保管、发放及核销工作;特区内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授权各代收费单位(或自来水公司)直接到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并定期核销。
三、龙岗区可继续使用本区现有的区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或代收费平台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每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汇入区财政专户后,于10日内缴入市财政专户。缴款时应将不同自来水公司或代收单位的代收费金额分别上缴,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其缴费编码。龙岗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区财政专户。
四、宝安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各自来水公司或代收单位收取后,于10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缴款时应在缴款单上注明各代收单位或自来水公司的缴费编码。宝安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区财政专户。
五、特区内各自来水公司或代收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应分开核算,并缴入如下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