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再次明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手续的通知
(深财外〔2007〕14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关于重新明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深财〔2003〕16号)以及《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等文件的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后,按规定需核销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原供汇单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否则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我局暂停受理未核销单位下一次的购汇申请。规定实施以来,大部分用汇单位能自觉执行,但个别单位仍存在执行不够严格的情况。为规范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支出管理,避免出现正常用汇无法申领、影响出访任务的情况,现将用汇核销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领取非标准用汇的组团单位,按规定需核销的,须自用汇批准之日起90天内凭有效单据到我局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否则我局将暂停受理该单位下一次的购汇申请;未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从其他渠道购(换)汇的,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凡到中国银行办理因公赴港(澳)3个月一次通行证预购汇的人员,须自办理购汇之日起1个月内,凭《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申请表》、相应时段的通行证出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第四联等材料到原购汇单位按实际出访天数办理核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我局将暂停受理该名出访人员下一次的购汇申请,并通报派出单位和外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