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锦州机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救援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锦州机场,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根据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关于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应急救护能力不足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民航东北局〔2011〕21号)精神,按照《锦州市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锦政办发〔2010〕3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锦州机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救援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锦州机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救援机构。市卫生局指定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组建医疗救护机构。在锦州机场成立医疗救护站,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进行指导和监督。如遇突发事件,在市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工作;锦州机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成立消防救援队,交由市消防局代管。如遇突发事件,在市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工作。锦州机场消防救援队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锦州机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二、强化锦州机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适时对《锦州市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市卫生局、市消防局、锦州机场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都要结合机场救援实际,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并定期演练。
三、科学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本着“整合现资源,补充新资源”的原则,锦州机场要按照行业标准分别同市消防局和市卫生局就锦州机场成立消防救援队和医疗救护站所需人员、设备、药品、专用车辆和场地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锦州机场医疗救护和消防救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市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不断提高对突发航空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切实提高锦州机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