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程和支付方式
(一)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变动信息,仍按照原程序由单位通过原统发工资系统的单位版分别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审核。
(二)每月25日,由市人事局通过原统发工资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供最新工资标准信息,市财政局将最新工资标准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分送各预算单位。
(三)各预算单位在核实发薪人员(含人名及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和社保账号的基础上,将实发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社保费和单位缴纳社保费以授权支付方式,分别划入个人工资账户、纳税账户和社保费托收账户。预算单位按照税法和社会保险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四)预算单位不得修改市人事局核准的工资标准数,可以根据最新的工资标准计算当月补发补扣情况。在发放工资时,如出现当月25日至月底前人员调离、病故、死亡等情况,并且无法在25日前办理出编手续时,按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停发工资处理并及时告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
(五)工资指标实行封闭管理,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独下达给各预算单位。若出现工资指标不够使用的情况,请预算单位及时向市财政局部门管理处申请追加或调整工资指标。
(六)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工资发放人员个人银行账号和社保号信息的维护和修改,其变更不再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工资、津贴等,按照国家税法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二)及时办理调出、退(离)休、退职、辞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的出编手续,及时办理发薪人员工资增减手续,发现工资多发、错发、漏发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因工资发放失误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人事、财务部门的责任。
(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工资、津贴必须通过集中支付系统,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发放,不允许预算单位将发放给个人的款项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自有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