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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土地审批和管理程序,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但未经农转用和征收非法批准出让集体农用地、未经农转用非法批准出让国有农用地及未经征收非法批准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在我市仍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县区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了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正常秩序,甚至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非国有建设用地非法入市交易和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非国有建设用地交易程序。除国有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交易外,集体农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前,必须依法办理转用和征收审批;国有农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前,必须依法办理转用审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前,必须依法办理征收审批。凡集体农用地未经转用和征收审批、国有农用地未经转用审批、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征收审批而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均属非法批地行为,已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立即终止,已完成交易结果的无效,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禁止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要坚决杜绝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行为。
  三、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均属违法行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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