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卫生局会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行署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经委、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经行署或行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区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部位的交通道路建设,社区居民住宅楼、工矿车间和商场楼店等必须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达,林区道路建设要注重防火抢险问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消防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认真研究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的治安危害,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制定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勤务方式和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安排,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9 通信保障
地区电信局、文广局、经委、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要与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动作。
4.10 设备保障
按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的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各种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设施保障
行署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社会动员保障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法律救助要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4.13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级建设部门在规划城镇用地性质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人员避难的必要条件、安置空间、场所和路线,要与各级行政区内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相结合,以备应急所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4 科技支撑
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部门要经常研究本部门易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探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的征兆及表现、发生后的危害评估、级别确定以及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问题,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装备,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
4.15 法律保障
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地委组织部、地区检察分院、审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4.16 其他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易发事件的特殊性和应急抢险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特殊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