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
行署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要按照军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健全各领域、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公安、预备役民兵是全区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此骨干队伍为主体,逐步整合现有各类专业救援力量,形成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队伍。要重点加强消防、防疫和救护等几支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升专业队伍的培养和训练水平。事发单位和地区的公众自救和互救是实施各种救援措施的基础力量。
各县和行署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做好与骨干队伍、专业队伍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的投入,共同完成好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根据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互救,日常要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招募多种行业急救队伍,对其开展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伍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招募的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地区公安局要会同地区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研究建立我区应急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和招募志愿者队伍的措施。
各种应急队伍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行署有权调动各县应急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要规定参加各种应急抢险工作的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以便有序调用和配合衔接。
4.2 经费保障
行署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行署有关部门提出,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我区各类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规律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好预测,经费列入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县人民政府请求,报请省级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署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行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众和其他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地区民政局、经委、财政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署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市场秩序保障
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地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6 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