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或发病患者、被感染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发地区进行消毒防病处理;对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地区进行监测,提前预防;对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实施隔离措施。
(4)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负责救灾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抢险救灾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模范个人。
(5)后勤保障组。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拨和运输;证应急抢险经费和水、电、气、粮、油、食品、药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保证灾区商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6)事件调查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对事件进行调查,采集分析信息,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7)善后处理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受害群体和人员的安置、理赔、抚恤,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善后工作。
(8)应急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修复设备,恢复通信。
3.2.7 紧急状态的宣布
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行署依法报请省政府决定。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期的决定要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紧急状态期间的应急抢险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实施。
3.2.8 应急结束
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行署负责处置的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
状态解除,根据行署领导批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行署办公室审核后,报行署或者行署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行署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转移安置要在就近易行、利于救助、便于服务的前提下选定地点。转移安置以个人救助与统一安排相结合、亲友资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投靠亲友、借住公私住房、搭建帐篷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动员、转运工作,积极做好安置地和灾区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的安排、调运和发放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调集、征用的物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行署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清理、资料收集、危害评估等工作,就善后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3.2 调查和评估
行署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对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并向行署报告。同时,根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修改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
行署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行署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行署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可通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由行署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由行署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等负责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行署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