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先期处置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要迅速赶到事发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事态核实、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2.3 基本应急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置工作外,医疗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事发地乡镇、村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协助抢险,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物资管储部门要做好各种抢险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制定发放计划,并积极开展物资使用情况调查,提高物资使用效益。物资存储、发放、使用情况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武警、消防、公安、预备役民兵等骨干队伍根据需要做好参与救援、抢险工作准备。
其他协作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按本部门职能做好协助抢险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所需的各种技术服务、人员、物资、器械、设备、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各种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机构要采取以下必要的救援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抢修被损害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安定公众生活。
(5)针对蛊惑谣传,加强正面宣传,保持社会稳定;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提出救援工作方案和善后恢复工作方案;
(7)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的次生危害和连锁反应进行预测,提出防止应对措施;
(8)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2.4 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援助。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其中,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行署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行署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行署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相关部门的建议,由行署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行署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行署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由行署处置的,由行署办公室或行署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有关地区的关系和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做好宣传动员和抢险救助工作,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6 现场处置机构
根据需要,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设立现场处置的专门小组。主要包括:治安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应急通信保障组等。
各小组的职责是:
(1)治安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确保主要道路畅通;对重点地区进行巡逻防控,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2)抢险救援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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