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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监测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监测、上报工作;监测站点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征兆,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要立即分析研究,作出正确判断,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所属专业机构要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急指挥机构要对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机构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给予指导支持。

  事发地县、乡(镇)机关、居民委员会、村(牧)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级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全体居民、村民都有责任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警级别,主要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特别严重和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行署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级别的预警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期的工作

  进入特别严重或严重级别的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信、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安全;

  (6)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进入较重或一般级别的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的危害警告,并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通知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加强对重要区域的监测活动,并对危害进行评估;

  (3)检查应急状态程序,保持准备状态。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国务院《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制。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多角度分析研究,评估事件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突发公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级别,综合形成事件信息报告,立即向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12小时内上报行署。对突发公共件的信息上报时限,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的,可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续报中要进一步明确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件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事件的报告机关、签发人和报告发出时间等。

  行署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政府、行署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区内跨行政区域时,由事发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向相关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涉及外省区时均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事件中若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对国(境)外产生影响,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时,要在省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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