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牵头处置并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和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
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特别重大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城市供水、供气、桥梁的应急工作;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组织开展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负责重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
教育部门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督促开展防灾减灾的演练;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提出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的请求,协调灾区校舍的重建事宜。
文化部门负责各种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强系统内部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协调受损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尽快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工作和灾民转移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道路畅通。
经委、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财政、相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与拨付,保证应急抢险的基本需要。
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部门分别负责国际组织及台港澳地区对灾区捐赠事宜的协调联络,指导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电力、供水单位负责灾区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和用水的供应,并积极做好电力、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修复中断通信,积极做好受灾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4 县级应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各类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对应急准备工作
提出建议;
(2)参与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对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积极配合上级专家组的工作;
(7)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2.6 分级应对
行署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向省政府报告;事发地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向行署报告。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见附件7·4。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各县、城镇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行署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行署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行署办公室会同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