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类预案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行署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专员的领导下,通过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行署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各副专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协助行署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配应急队伍和物资,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协调跨县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事件详情,贯彻省政府的处置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草案,提出紧急规章、紧急决定和命令的草案;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履行职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派出行署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行署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行署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行署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行署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加强横向协作联动。主要职责是起草和实施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贯彻落实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紧密相关的其他地区级行政部门为协作、参与部门。协作、参与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2.3.1 各工作机构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搞好农牧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另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对主要水库防汛抗旱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公安部门负责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控制,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意见;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指导武警部队加强重要目标的警卫。
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的组织核实、报告;提出救灾款物的调拨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指导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指导和督查灾区被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种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系;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时提供震情报告;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提出抗震救灾的建议意见;参与审定震后重建设计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组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测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提出防灾减灾的建议,提醒全社会采取防灾减灾的措施。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应急工作,指导现场抢险工作。森林防火部门制定防火工作方案,组织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疫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并协助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针对我区生产安全工作的特点,指导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号,提出紧急征用和调配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建议意见;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