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署[2006]4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3.1 各工作机构职责
2.4 各县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2.6 分级应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1.3 预警期的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基本应急
3.2.4 应急响应
3.2.5 指挥与协调
3.2.6 现场处置机构
3.2.7 紧急状态的宣布
3.2.8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和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第四章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市场秩序保障
4.5 基本生活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治安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设备保障
4.11 公共设施保障
4.12 社会动员保障
4.13 人员防护保障
4.14 科技支撑
4.15 法律保障
4.16 其他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第七章 附 件
7.1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
7.2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海东地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
7.5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6 海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7 名词术语定义
7.8 规范化文本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