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在驻地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等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之一。自2011年起,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四)开展规范用字培训和测试。自2011年起,对与文字应用相关行业人员(教师、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录入人员、广告和牌匾制作从业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
  (五)实现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菏泽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1年年底、各县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2年年底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三、措施要求
  (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与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管理等部门及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精心组织每一年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各县要制定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认真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相关工作。菏泽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单位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要按照建档目录和整档规范要求,以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为主要形式,全面收集、管理好近三年的各类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三)广泛开展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作为素质教育和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适时组织诵读展示与比赛,做好诵读辅导人员培训,提高诵读水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