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调、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用字,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使用规范字;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标志牌、名称牌、标语牌、公共设施、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身广告等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使用规范字,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提高管理与科研水平,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任务。菏泽城区2012年年底,完成语言文字评估,建成一批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目标;各县城区2015年年底完成语言文字评估,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目标,并辐射和带动乡镇及广大农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