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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菏泽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史志,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历史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区志、乡镇(办事处)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区年鉴、乡镇(办事处)年鉴。
  地情历史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基本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资料性书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方志馆、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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