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协调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我市纳税情况、在我市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管理机构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诚信综合评价,定期发布在我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榜。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施工企业限制其投标资格。
十二、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七)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和水利、交通公路、港口、航道专业工程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求,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各分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做为召集人,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城管、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