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省住建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局、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建设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发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