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二三产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支持省级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重点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服务,扶持壮大产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省级特色产业镇。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园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先进制造业聚集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六)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省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七)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择优汰劣,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省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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