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通讯、金融、卫生、教育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及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法加速进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好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省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不少于10亿元,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