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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人口综合调控若干意见的通知

  5、对获得博士学位等高学历人员探索实行按工作年限退休制度,适时延长退休年龄。
  (三)优化人口年龄结构
  1、实行人口机械增长调控政策。在劳动力供应趋紧的行业和阶段,有计划地增加吸收较高素质的年轻的低谷年龄段外来劳动力。同时,通过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机制,积极吸引年轻优秀人才来沪施展才华。
  2、建立适合上海特点的养老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由养老成本较高的中心城区向养老成本较低、环境配套较好的郊区及周边省市转移。发展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推进志愿者服务,探索全市通兑的居民"劳务储蓄"养老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探索"老年村"和"老年公寓"等适合老年人口适度聚居的生活模式。
  3、促进养老福利机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对属于社会救助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的经费拨付,要从政府对福利院的定额拨款转变为按救助对象补贴,使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养老机构。
  4、适时调整教育、卫生资源及相关政策。在本市中学和大学学龄人口增长的低谷期,有计划地扩大招收外省市优秀的大学生、高中生。同时,加快幼儿园和社区卫生中心等社会公共事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以适应本市人口年龄结构峰谷交替变化的特点。
  (四)促进人口合理布局
  l、鼓励中心城人口向郊区疏解。有条件的郊区试点城镇开
  发,可以与中心城的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吸引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对参与试点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和由中心城迁往郊区城镇的居民,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同时,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
  2、鼓励本市郊区人口向城镇集中。户口在本市郊区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经审核均可迁入相应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鼓励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投资类及技术聘用类进沪人员入住郊区城镇。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申请办理较长期的上海市居住证。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入住郊区城镇的准人条件,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改革人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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