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除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外,还应当将出租情况及时抄告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应当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五、进一步搞好对现居住地孕产妇的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通报给现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以加强跟踪管理。
(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动员督促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照本市规定,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同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动员督促现居住地孕妇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孕妇和人户分离孕妇按规定到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办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住院分娩,并将其纳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接产医院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检查其《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或《暂住登记》,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填写《医院通报单》,并及时按规定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六、加强与外省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
(一)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要主动与流入本市人口数量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关系,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增强综合管理合力。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建设,制定和落实双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操作程序,如双向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制度、两地婚姻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审批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等。
七、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的信息化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联网,并逐步做到外来流动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网上传递。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管理、民政、卫生、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和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八、建立与现居住地管理相适应的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