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查验证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流动人口开展"一门式"服务,把计划生育查验证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方便外来流动人员办证。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手续时,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告知当事人予以补办。同时,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取缔非法孕检点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通过外来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的底数情况。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查验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的《暂住证》是否已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外来务工育龄妇女《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五)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同时,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抓好集贸市场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六)有关部门在查验证过程中,发现未婚或者采取非绝育措施对象的《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回原籍地重新换领;如当事人已采取绝育措施,可以不要求其回原籍地重新换领。
(七)对与本市男性结婚后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女性,在初次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可不再定期验证。
三、深入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一)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坚持平时执法检查与集中性执法检查相结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性执法检查活动。
(二)各级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并把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纳入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中。
(三)社区保安队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责任的,按照《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