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本市有关人口管理的各个方面要逐步转向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1999]27号)。两年多来,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加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推进了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进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稳定了低生育水平。为发扬成绩,巩固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三)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应当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育龄妇女的去向;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15日内,及时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对本地区流出人员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按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