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口法规体系
大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在继续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本市制定的有关人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国家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及上海人口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完善人口综合政策,使本市人口发展的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做好《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及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制定《上海市人口迁移管理条例》、《上海市控制外来流动人口总量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人口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果,确保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重视和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
加大人口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到2005年,建成以高效、畅通、安全、实用的网络信息平台为基础,以人口信息数据库为核心,包括公众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全国一流的人口信息网络,并形成良好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运行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统计、卫生等部门的人口信息网联通,组建全市统一的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信息的权威性和利用率,加强有关信息动态监测,更好地为全市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决策服务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服务。
(四)重视干部队伍建设
稳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行政管理队伍、技术干部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知识层次和管理服务工作能力。
街道、镇(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常住人口和流入非常住人口规模配备,居委和村委配备1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到2005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员最低学历为大专,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员最低学历为中专,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达50%,街道、镇(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最低学历为中专,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60%以上。
(五)保证经费投入
人口发展事业是政府实行的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其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市、区(县)、镇(乡)三级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达到常住人口人均10元以上;增加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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