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目标
到200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650万左右(户籍人口总量控制在1350万),"十五"期间常住人口年均出生率控制在7.3‰(户籍人口年均出生率控制在6.9‰左右),年均自然增长率控制-1‰至1‰;平均每年净迁入人口控制在8万左右,外来常住人口控制在300万左右;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控制在4%以下;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稳步提高;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年;逐步减缓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老化的进程,"十五"后的老龄化高速发展期作好充分准备;继续合理疏解扩散内环线以内城区人口,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户籍人口密度降到每平方公里3.5万人以下;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及融宣传、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工作机制。
五、"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人口问题的宏观调控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包括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等内容的人口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人口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把人口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重点推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调控人口机械增长、人口合理分布、重视人口老龄化等工作;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重大人口政策的协调,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制订相配套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建立并完善同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相适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加大外来流动人口和本市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制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纳入街道、镇(乡)综合执法范围,扩大与外省市的双向管理面,提高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水平,使外来流动人员计划外出生率明显下降。
进一步改进企事业计划生育工作,理顺地区与单位的管理关系,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充分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加强人口预测工作,加强每年全市出生人口数量的预报和宏观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