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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3〕48号)


各区县人口委,各委属单位及相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发展战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科技工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于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周年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推荐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对象

  法制工作的推荐评选对象,应在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中成效显著,特别是多年来严格依法行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具体评选标准见附件1、2)。

  科技工作的评选对象,应在依法管理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积极开展三大工程,推动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具体评选标准见附件3、4)。

  近3年内获国家计生委授予荣誉称号者及司局级公务员不参评。

  二、推荐评选名额

  国家人口计生委分配给上海市的推荐评选名额为:

  (一)法制工作先进集体4个;

  (二)法制工作先进个人12名(含街道、镇、乡人口计生专干);

  (三)技术服务工作先进集体2个,其中技术服务机构1个,管理部门1个;

  (四)从事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先进个人11名,其中技术服务人员3人,科研工作人员6人,行政管理人员2人。

  三、评选表彰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发奖牌和证书;对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先进个人"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由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发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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