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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1、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

  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条例》三十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条例》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2、调整了两项奖励措施

  一是延长了晚育假期。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将晚育假由原《条例》的十五天增加到三十天。《条例》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二是明确持有《光荣证》的公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在年老退休时一律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例》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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