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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当前本市人口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各有关方面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综合调控工作机制。《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本市在人口综合管理方面已经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开展人口预测、制定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现居住地为主管理、调控常住人口总量、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开展常住人口统计、开发和利用人口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本市的人口综合管理工作。

  (三)关于生育调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条例》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对公民的生育权利和义务、基本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再生育办理程序、人口出生预报、新生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终止妊娠统计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本市基本生育政策

  本市的基本生育政策与国家保持一致,《条例》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三个部分是一个完整整体,缺一不可。

  2、对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

  《条例》对于夫妻的再生育条件总体上保持稳定,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和以人为本出发,解决一部分特殊人群的生育问题,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

  《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8种;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在非农业人口8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共11种。

  (1)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的生育间隔的规定,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原《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其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年以上。这一规定对控制和减少本市人口出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一规定限制了公民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使公民无法根据人口出生形势的变化调节自己的生育行为。因此,《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四年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这一规定有利于缓解本市人口年龄结构呈峰谷交替的问题,提高生育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便于公民在政府的引导下,自主地调节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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