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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7条。

  (一)关于总则

  1、明确了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条例》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2、明确了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手段。《条例》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明确了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条例》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4、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条例》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5、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人口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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