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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自1990年8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实施以来,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原《条例》已不适应新世纪新阶段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首先,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需要。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推进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重新制定《条例》

  其次,制定《条例》是推进本市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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