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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见
(沪人口委〔200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意识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从1990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要求。因此,本市迫切需要重新制定《条例》

  《条例》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形势,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人口综合管理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在法律上确认了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从过去的仅抓计划生育向人口综合管理转变,为推进本市人口综合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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