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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沪卫考办[2003]8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单位、企事业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以及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对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要求,现将本市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1、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技术专业设医学基础理论科目和专业实践科目;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初级(师)设综合知识科目,中级设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实践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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