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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4年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4年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 沪人口委(办)〔2004〕4号)


各区(县)人口委、各委属单位:

  200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6月26日、27日举行,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12日至20日(每天8:00-17:00)。现根据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将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考试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学位。

  2. 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报考现岗位专业的,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有关报名条件的说明:

  (1)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底。

  (2)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取得证书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年底。

  (3)从2003年度起,全国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实行2年一个周期的滚动计算办法。2003年参加考试的人员,未通过的科目可以继续报考。

  三、报名所需材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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