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遗失《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应及时公告,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申请变更或新增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项目变更(新增)的可行性报告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换发《执业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按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同名表格填写。
附件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工作,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工作。
第二条 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经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名参加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三条 申请办理《合格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核表》;
(二)个人工作简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