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工作,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第二条 申请执业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原有执业许可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取。
第三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和《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符合标准的,批准执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四条 《执业许可证》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期内的工作报告及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
第五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校验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校验合格的,换发《执业许可证》,同时在副本上做相应记录;校验不合格的,酌情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无法通过校验的,注销其《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