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沪人计生委〔2002〕4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批程序》下发给你们,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2.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批程序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略)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略)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核表(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徐晋勋 杨瑜麟
联系电话:63239900转251、254
附件1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
第二条 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区(县)政府出具的符合辖区区域卫生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三条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符合标准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