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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指导室应向群众公布上级部门监督电话,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与考核。

  (三)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对辖区内指导室进行评估,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对辖区内指导室抽查评估,每两年对辖区内指导室进行评
  估。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室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以下简称人口学校)规范化建设,提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口学校,是指镇(乡)、街道社区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培训、宣传、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人口学校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在依靠政府扶持的前提下,逐步探索走社会化运营的道路。

  第五条 (管理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人口学校的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改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人力、物力、财力、场所等方面给予投入和支持,同时协调辖区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支持办好人口学校。

  人口学校校长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主任兼任人口学校教务主任,具体负责人口学校的组织、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点设置)

  人口学校应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内,或与社区学校、市民学校等共用固定教学场所,实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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