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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服务项目)

  指导室主要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一)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宣教咨询;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做好预防艾滋病和其他影响生殖能力的疾病的宣教和咨询工作;

  (三)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帮助建立家庭电子信箱档案;

  (四)及时提供全市人口出生预报预测信息;

  (五)及时、准确采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

  (六)发放避孕药具;

  (七)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的阅览、出借服务工作;

  (八)其他可以承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以便利群众和讲究实效为原则,一般与工作日同步对外服务,双休日根据群众需求开展服务。

  第十条 (服务形式)

  指导室以方便群众为本,根据宣传的内容和群众的要求,采取面对面个别宣传咨询,并配合居、村委会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指导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室专职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统一培训。

  鼓励计划生育志愿者参与指导室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与服务制度)

  指导室应建立以下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对辖区内群众告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工作规范等服务制度;

  (二)避孕药具发放制度;

  (三)宣传、咨询、档案等制度;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和家庭计划服务站开展工作的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与评估)

  (一)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指导指导室的发展,监督检查服务室的工作,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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