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以下简称指导室)规范化建设,采集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实现社区家庭计划指导,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是指居、村委会辖区内采集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便民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居、村委会是指导室的主管部门。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对指导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室的日常工作由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负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对指导室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五条 (指导思想)
指导室应坚持方便群众、发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提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及时、准确。
第六条 (地点设置)
指导室的地点可因地制宜设置,一般设在居、村委会内。郊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村卫生室。
第七条 (设施配置)
指导室应单独挂牌,冠以"XXX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名称。必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出生预报预测信息、生殖健康知识等的宣传栏;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挂图或版面;
(三)配备电化教育设备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书报、杂志、折页、电化教材等;
(四)避孕药具出样柜;
(五)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和上网设备,对外公布的电子信箱和咨询联系电话。